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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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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5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しā贰吨谢嗣窆埠凸耙挡》乐畏ā芳跋喙胤煞ü妗⒐嬲?,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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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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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5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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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5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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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5
    (2001年4月28日主席令第52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诙酢」澜逃墙ㄉ韬凸坦赖幕?,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谌酢」彝ü构澜逃?,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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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5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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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5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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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5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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