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转递制度
转递制度
一、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档案管理人员凭调档通知,在10日内将其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单位,人事干部档案要随干部调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档案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特快专递)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及交干部本人或其亲属自带。
五、转出档案或档案材料,必须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并随档案一并寄出,寄出档案应在封口处加盖公章或贴密封签。
六、收到的档案经认真核对无误后,应在《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应及时催收,以防丢失。
七、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找。确属查不到人员下落,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转至当事人的原单位保存。
八、凡是转出的档案或人事材料均需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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